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四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刘乃华等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余杰,郭勇,刘乃华,鲁忠庆,于秀英,高淑娟,秦焕发,段林波,孙新国,孙喜超,吴艳春,卢桂芬,秦英,李颖,袁树常,常秀芬,许杰,陈凤英,张俊荣,郎益成,秦淑新,王淑芬,王艳春,刘岩,邵恩清,宋少南,杨淑环,李志强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四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学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怀伟,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杰,女,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家夫,长春市事世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勇,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乃华,女,1959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葛家园,吉林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忠庆,男,1943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葛家园,吉林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秀英,女,1944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葛家园,吉林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淑娟,女,1954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焕发,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林波,男,193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段志环,与段林波系父女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国,男,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喜超,男,1940年9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翟丽华,与孙喜超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春,女,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桂芬,女,1961年12月3日,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英,女,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颖,男,1950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树常,男,1950年7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秀芬,女,195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杰,男,194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英,女,1965年3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荣,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益成,男,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淑新,女,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现居住于洛杉矶。委托代理人:秦淑范,与秦淑新系姐妹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芬,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江,与王淑芬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春,女,194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刘岩,与王艳春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岩,男,194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恩清,男,1956年7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徐会芳,与邵恩清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少南,男,195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环,女,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强,男,195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宋爱丽,与李志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吉林省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余杰、郭勇因与被上诉人刘乃华等26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余杰、郭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长民四终字第268号民事裁定,撤销(2012)朝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吉林省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余杰、郭勇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怀伟、上诉人余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家夫、上诉人郭勇的委托代理人丁法荣,被上诉人刘乃华以及委托代理人葛家园、鲁忠庆委托代理人葛家园、于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家园、高淑娟、秦焕发、段林波委托代理人段志环、孙新国、孙喜超委托代理人翟丽华、吴艳春、卢桂芬、秦英、李颖、袁树常、常秀芬、许杰、陈凤英、张俊荣、秦淑新委托代理人秦淑范、王淑芬委托代理人李江、王艳春委托代理人刘岩、刘岩、邵恩清委托代理人徐会芳、宋少南、杨淑环、李志强委托代理人宋爱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秦焕发、孙新国、郎益成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4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省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8000元、退还给上诉人余杰28000元、退还给上诉人郭勇28000元。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闫 冬代理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克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