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西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脱述奎与脱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脱述奎,脱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脱述奎被执行人脱成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脱述奎与被执行人脱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脱成华于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脱述奎借款30000元,剩余5000元,原告脱述奎放弃。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脱成华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脱成华外出打工,无具体下落,其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脱述奎未能向法院提供出被执行人脱成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脱述奎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脱述奎可在被执行人脱成华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西执字第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