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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华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钟胜娣与魏木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胜娣,魏木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华法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钟胜娣,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横陂镇。被告魏木林,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魏月容,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横陂镇杨恩村。原告钟胜娣诉与被告魏木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小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胜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月容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76年12月原被告两人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成亲,1978年2月21日领取结婚证。结婚第一个小孩出生后,被告常因家庭锁事动不动就打我,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此外,他在外面与别的女人有染,其中一个叫魏*芳。被他老公发现后,魏*芳老公带着他两个儿子来我家要打他,我还是帮着他说好话。这事就过去了。没想到,目前他又和别的女人有染,叫魏*芳是个寡妇。他们俩经常在一起,我还是装作不知道,而他反过来说我外面有男人,他还乱说在网上看到我和别的男人在一起。太无知了,别人听到都好笑。这么多年来,一直都希望他能改,但一直都失望。现在儿女都长大成人了,我也无后顾之忧。想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坚决要离开这种没有人性的人。也不指望他能改了。我目前尚无工作,生活据紧。我曾于2013年12月23日起诉到五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此后原被告关系仍未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带好孙子,现我第二次起诉坚决恳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以及对原、被告夫妻共同房屋两栋(合计约价值10万元)进行分割,其中,钢筋水泥结构的一栋楼房归原告所有,砖瓦结构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辩称,原、被告长期家庭暴力,她打我还过多,我不介她,如无夫妻感情、为何自76年冬双方结婚至今共同生活近四十年之久,育有二儿一女呢!如感情不和,青年时不离,现六十花甲,子孙满堂又多次离呢!纯属空谈,称被告与别的女人有染,有无举证,一派胡言!原、被告应共同保护、珍惜好这个美好的家庭,共享天伦之乐,不要一时糊涂听信他人,不顾对方,伤害对方,请求法官教育原告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钟胜娣与被告魏木林于197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78年2月21日在五华县横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甚至互相猜疑对方与别的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时而互相打架,夫妻关系甚为不睦,2013年正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于1981年9月9日生下儿子魏相华,1982年4月12日生下儿子魏国华,1991年2月18日生下女儿魏国珍,现三个小孩均已成家立业。夫妻存续期间,1981年3月,原、被告在五华县横陂镇杨恩村建有砖瓦结构的三房一厅的房屋,无夫妻共同的债务。原告曾于2013年12月份起诉到本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月9日原告撤回了起诉。2014年8月11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被告承认原、被告有长期家庭暴力,互相打架的事实,且称原告撤回了起诉后,原、被告双方没有联系,没有商量,但表示不与原告离婚。原告则表示坚决要离婚,并要求在共同财产房屋中一间正间归她所有。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又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缺乏沟通,互相猜疑,互不信任,再者原、被告间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特别是在2014年1月9日原告起诉离婚又撤回起诉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诉求在共同财产房屋中一间正间归她所有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钟胜娣与被告魏木林离婚。二、原告钟胜娣与被告魏木林在五华县横陂镇杨恩村共同财产砖瓦结构的三房一厅房屋中一间正间归原告钟胜娣所有,其余的房屋归被告魏木林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钟胜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小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碧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