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莆刑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怀宇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958号罪犯李怀宇,男,1989年3月3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赔3005元,连带退赔人民币111668元。其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怀宇于2012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怀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累计达标分14.4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赔款人民币3005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怀宇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怀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