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民终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周倩等与李永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松,周倩,申爱琼,胡世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终字第1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松,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76年5月1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倩,女,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生于1975年7月1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中坝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爱琼,女,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81年6月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世惠,女,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52年5月1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松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爱琼及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世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永松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永松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李永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何昌秀代理审判员 刘雨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淑媛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