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庆先与冯朝飞、昌邑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先,冯朝飞,昌邑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323号申请人王庆先。被申请人冯朝飞。被申请人昌邑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申请人王庆先与被申请人冯朝飞、昌邑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朝飞、昌邑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