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执字第4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湟中县大才回族乡孙家尧村村民委员会与穆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结案)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湟中县大才回族乡孙家尧村村民委员会,穆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湟执字第475-2号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大才回族乡孙家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穆卫国,男,1965年10月24日生,藏族,原湟中县大才回族乡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湟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8月15日前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本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穆卫国在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湟中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提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湟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景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国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