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商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源锦进出口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源锦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1189号原告: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号汽运大楼*楼。组织机构代码:71325997-9。法定代表人:何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军,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源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五星街道勤德家园****号。组织机构代码:66639074-6。原告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源锦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林独任审理。9月19日,原告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源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源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章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