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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钦南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罗远艳诉被告许业杰(╳UYEJIE)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钦南民初字第578号4原告罗某,农民。被告许某(XUYEJIE)。原告罗某诉被告许某(XUYEJIE)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愈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勋、人民陪审员黄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洪家稳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公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许某于2011年6月在钦州工作时认识,互相了解一些情况后,原、被告于××××年××月××日到广西钦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结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矛盾不断。2012年被告许某去美国后,双方开始分居,只能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和交流,但是,因为双方感情比较薄弱,互通电话的过程中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最终,被告更换了新的号码,导致原告罗某一直联系不上被告许某,被告许某也不主动联系原告罗某。自从被告去美国至今,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2年多的时间,没有见面也没有联系。原、被告双方一直各自生活,互不来往,导致双方的感情逐渐破裂。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婚后没有进一步的感情交流,加上两地分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债权,也没有生育有子女。为了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符合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结婚证、公证书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3、尖山镇九鸦村委会证明,证明××××年××月××日原、被告结婚后没有一起居住,原告罗某在尖山镇九鸦村委会罗屋队居住,被告在美国居住。被告许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评判: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均为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符合证据的三性,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在2011年6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期间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2012年被告去美国居住,双方分居生活,互不来往,因被告没有告知地址及电话,原告一直无法联系被告。另查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钦州市公安局那丽丽光场、南珠派出所查询,许某原户籍在那丽丽光场,后随迁到钦州市,因许某长时间在国外没有在户籍所在地出现,公安机关已注销其户籍,所以无法向本院提供其户籍证明,建议本院向出入境机关查询。之后,本院依法向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查询,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查询到被告许某的出入境记录,因被告许某的护照是中国驻美国使领馆颁发的,在向公安机关查询中,并没有相关证据反映到被告许某已自动丧失国籍或者已取得其他国国籍,原告与被告分居后,被告许某也有几次在钦州市签证出入境,但被告均没有联系原告,因许某的护照由中国驻美国使领馆颁发,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明确表示无法出具相关材料给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认识4个月而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共同生活,且双方长时间分居两地,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在美国生活又没有告知原告的联系方式,原、被告分居后,被告多次在钦州签证出入境,但被告没有联系原告,作为丈夫的被告长时间在美国居住生活回到钦州而没有与妻子联系,被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职责,没有履行夫妻义务,2012年分居后被告避开原告有意不联系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许某(XUYEJIE)离婚。当事人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登记结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660元(原告罗某已预付),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直接汇入银行帐户。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开户名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开户帐号:73×××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莫愈松代理审判员  陈 勋人民陪审员  黄 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家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