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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商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12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401号。负责人:梁明明,行长。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120号。被告: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高科技创业园A座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学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尚会审判员  于东镇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