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与叶袁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叶袁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429号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大厦2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景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代理),男。被告叶袁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袁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忠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