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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海琴与杨爱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琴,杨爱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黄海琴。委托代理人:周利君。被告:杨爱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琴与被告杨爱利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海琴于2014年9月19日以被告杨爱利家属已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00元,现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不足部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海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海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毅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陶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