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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74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