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平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韩某被告平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魏庄居委会还建房小区,居民身份号码为4206241983********。原告韩某与被告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新忠独任审判。双方当事人于庭前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就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襄州大道魏庄村还建房21栋楼的木模工程签订《模版承包合同》,主要约定:承包内容为所有木模制作,工程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结算方式为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每层结所完成工作量的80%,工程主体完工后付清。木模工程完工后,经核算,被告应付给原告工程款154000元。2014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80000元的欠条。2014年4月下旬,该工程主体完工。2014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剩余70000元未付,经原告索要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平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被告平某(发包方、甲方)原告韩某(承包方、乙方)签订《模版承包合同》,主要约定:1.承包内容:所有木模制作;2.工程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3.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每层结所完成工作量的80%,工程主体完工后付清。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平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魏庄还建房21#楼模板工程款捌万元整。被告平某于2014年7月28日支付10000元。尚欠70000元,经原告韩某索要未果,导致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平某欠原告韩某工程款70000元,由被告平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告韩某20000元(已支付),于2015年2月12日之前支付50000元,则原告韩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平某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其除应承担给付原告韩某上述欠款义务外,还应当支付原告韩某以欠款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平某负担5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韩某负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上述协议已生效。本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