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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洪德巨与王林孝、王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德巨,王林孝,王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3807号原告洪德巨,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王林孝,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王玲芳,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德巨与被告王林孝、王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由原告蔡奎文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伦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