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岚法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马俊生与史桂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生,史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岚法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马俊生,农民。被执行人史桂珍,退休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岚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史桂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俊生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113400元,以及从2012年8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以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76元,申请执行费2951元,但本院至今只扣划执行3万元(其中被执行人史桂珍领取1万元生活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史桂珍有工资收入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史桂珍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2000元(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史桂珍生活费1万元)后,再冻结17652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