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潘娟娣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356号原告潘娟娣,女,194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耀昌(系原告丈夫),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泽龙。委托代理人杨一帆,男。委托代理人方之玮,男。原告潘娟娣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于同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娟娣于同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娟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娟娣负担。审 判 长  杨澄宇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人民陪审员  曹 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加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