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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万煊、陈天开、陈金开、陈亿开、陈海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万煊,陈天开,陈金开,陈亿开,陈海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县。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明达,男,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职工,住永定县。被告陈万煊,男,汉族,住永定县。被告陈天开(系被告陈万煊父亲),男,汉族,住永定县。被告陈金开,男,汉族,住永定县。被告陈亿开,男,汉族,住永定县。被告陈海开,男,汉族,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万煊、陈天开、陈金开、陈亿开、陈海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2014年9月19日,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原告金融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祥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龙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