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姜二伟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达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又名姜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87年2月14日,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系个体。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100000元价格向杜某某销售两台“伪基站”设备,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以100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两台“伪基站”并带回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将上述两台“伪基站”以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杜某某。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达拉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强制文书、受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人姜某甲、杜某某的证言、达拉特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管理处的证明、达拉特旗公安局网安大队案发破案经过、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试听资料、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伪基站”,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在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俊飞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包立平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