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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商)初字第33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新春与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春,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33522号原告杜新春,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温秀英,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号楼3层312室。原告杜新春与被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置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昌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新春委托代理人温秀英到庭参加了诉讼,传奇置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新春起诉称:杜新春与传奇置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其将坐落于朝阳区水碓子北里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委托传奇置地公司代为出租,委托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房租金额为5200元/月,支付方式为半年缴付,即2013年9月1日支付第一笔房款26000元整,2013年3月1日支付第二笔房款31200元整。协议签订后,传奇置地公司于2013年9月1日开始向杜新春支付了第一笔房款26000元整,但是到了2014年3月1日,传奇置地公司并未按期支付原告租金。后因传奇置地公司以公司运营不好、资金周转不灵为借口,要求将半年支付房租改为季度付款,杜新春与传奇置地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后半年的房租更改为两次付款,即2014年3月1日支付房款15600元,2014年6月1日支付房款15600元。但是至2014年6月1日,传奇置地公司再次不履行合同,至今,剩余的15600元房租始终没有如期到账。另外,传奇置地公司在未经杜新春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杜新春房屋内的沙发一套、双人床一个、电视柜一个、创维电视一台搬离出屋,不知去向,杜新春曾多次请求传奇置地公司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现杜新春诉至法院,要求:1、传奇置地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5600元;2、传奇置地公司返还从杜新春屋内搬离的家具,包括沙发一套、双人床一个、电视柜一个、创维电视一台,如果传奇置地公司无法返还,则折价赔偿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传奇置地公司承担。被告传奇置地公司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杜新春(甲方)与传奇置地公司(乙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委托乙方代为出租,委托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租金标准为5200元/月,房租按半年付,乙方交付给甲方租金的日期为:2013年9月1日支付26000元、2014年3月1日支付31200元;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低于此价格付款,为了便于出租,如乙方出资对房屋进行了改善维修或添置设备等情况,甲方允许乙方适当浮动出租价格,多出部分归乙方所有。2013年8月26日,杜新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传奇置地公司。《房屋附属设备交接清单》显示,房屋内家具部分有双人床2个、双人垫2副、衣柜1套、沙发1套、茶几1套、椅子1把、床头柜2个、书柜2个、书桌2个、鞋柜1个;电器部分有有挂式空调2部、燃气热水器1个、抽油烟机1个、燃气灶1个、风扇1个。2013年9月1日,传奇置地公司向杜新春支付了第一笔租金26000元。2014年3月1日,传奇置地公司未按约定向杜新春支付房屋租金。2014年3月27日,杜新春与传奇置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后半年租金由半年付改为季付,即2014年3月1日支付15600元,2014年6月1日支付1560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传奇置地公司向杜新春支付了后半年第一笔租金15600元,2014年6月1日,传奇置地公司未按约定向杜新春支付房屋租金。2014年9月1日,杜新春从传奇置地公司收回房屋,《房屋附属设备交接清单》退房确认一栏中显示:“甲乙双方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燃气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杜新春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房屋附属设备交接清单、《补充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杜新春与传奇置地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如实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杜新春已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传奇置地公司,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传奇置地公司拖欠租金的行为系违约行为,故杜新春要求传奇置地公司支付租金15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杜新春在收回房屋时签字确认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燃气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现杜新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传奇置地公司有未归还物品,故对杜新春提出的要求传奇置地公司返还从房屋内搬离的家具、如无法返还折价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传奇置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杜新春租金一万五千六百元;二、驳回杜新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三元,由被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九十五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杜新春负担一百八十八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昌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初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