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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郎亚娟与重庆恒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亚娟,重庆恒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1885号原告郎亚娟,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亚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亚娟诉被告重庆恒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亚娟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亚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郎亚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龙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