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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行非诉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万强、房大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阎行非诉审字第00007号申请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延安街6号。法定代表人吕海宁,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乔梦宏,男,该局流动人口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鲁刚,男,该局流动人口管理站干部。被申请人赵万强,男,汉族。被申请人房大女,女,汉族。申请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赵万强、房大女未履行阎计生征决(2014)第09号决定书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万强、房大女系夫妻关系,均系再婚。赵万强与前妻生育一男孩赵展浩,房大女与前夫生育一男孩。赵万强、房大女夫妇再婚后在2014年生育了一个女孩赵若莹,其行为属于多胎违法生育,违反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振兴街办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5434元为基数,决定征收赵万强、房大女社会抚养费各46302元,共计92604元。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赵万强、房大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赵万强、房大女接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阎计生征决(2014)第09号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赵万强、房大女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 洁人民陪审员 陶 健人民陪审员 郎燕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谷翔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