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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惠香与徐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香,徐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3502号申请执行人李惠香,女,1965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惠琴,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惠香与被执行人徐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徐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惠香偿还借款八万四千元。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徐惠琴负担(原告李惠香已预交,被告徐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惠香)。权利人李惠香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徐惠琴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设立开户信息,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查,被执行人徐惠琴名下无房屋、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惠香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35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