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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庄景祥抢劫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景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州刑初字第00200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景祥,男。辩护人韩雪平、肖茜,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庄景祥抢劫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指定本院审判。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州检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景祥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景祥及其辩护人韩雪平、肖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庄景祥伙同赵宗雷、郭宗斌、杜想发、焦宗豹携带西瓜刀、两节棍等作案工具到河南省新野县王集乡王集村1组,见村民王国团在自家门口睡觉,庄景祥等人上前将王某某逼入室内进行威胁,抢走王某某夫妇西门子手机一部及现金4000余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庄景祥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系主犯,建议对其判处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庄景祥辩解其未参与抢劫。辩护人韩雪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抢劫数额认定为4000元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不足采信。被告人庄景祥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1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庄景祥伙同赵宗雷、郭宗斌、杜想发、焦宗豹(四人均已判刑)携带西瓜刀、双节棍、手电等作案工具,骑两辆摩托车来到河南省新野县王集乡王集村1组伺机抢劫。见村民王某某在自家门口睡觉,郭宗斌持西瓜刀,庄景祥持双节棍,被告人一伙将王某某逼入室内,并叫醒在屋内睡觉的王的妻子刘某某,威胁王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抢走其西门子手机一部及现金4000余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⑴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01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她在家睡觉,丈夫王睡在家门口。凌晨1点,有几个人进到她家,两人拿着西瓜刀,一个拿双节棍,这些人还带了两把手电,不准他们开灯,让他们夫妻跪在屋中间,不准他们抬头看。两个人站门口,一个人拿刀站在他们旁边,另一个人在屋里翻东西。他丈夫说家里没有钱。有人用刀面把他丈夫额头打了几下说:“没有钱砍你手。”她怕这些人砍他们的手,就说门口柜子上盒子里有点钱,有人就把100多元钱和柜子上的手机拿走了。她丈夫裤子口袋里的钱不知何时被搜走了。⑵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他睡在家门口。夜里约2点钟,有四、五个人站在他床边,逼他进屋。在屋里,这些人用被子捂住他的头并开始搜东西。一个人用刀拍他的头,另一个人用双节棍打他的头,让他拿钱。他妻子被迫说铁货架上有一、两百元。这些人走后,他发现放在衣服口袋里的4000多元和一部西门子手机不见了。⑶同案人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庄景祥是刘集镇杜营村庄营人,在云南当过兵,带回来个云南媳妇,会医术,在家里开了个诊所。在街上穿个军装,拿根双截棍。2001年他们几个在一起抢劫、吃饭、喝酒,有深交。2001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赵宗雷、郭宗斌、杜想发、庄景祥骑了两辆摩托车出去抢劫。夜里到新野县王集乡一个小街桥头见到一户人家。这家门没关,男的在门口睡,女的在屋里睡。杜想发在门口拿一把短铁铣抵住男的脖子,让男的不准动。然后他们四人进屋去,赵宗雷和郭宗斌把女的喊醒,郭宗斌拿了一把西瓜刀,赵宗雷拿的手电,两人把女的带到屋里翻东西。这女的说没有钱。他拿了一把手电和庄景祥在外面的屋里,他把货架上的一个大哥大拿了,杜想发说搜到了100多元。2014年4月16日,经焦宗豹对12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庄景祥)是伙同他们在新野县王集乡王集村1组抢劫的人。⑷同案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秋季的一天晚上,杜想发提出的抢烟叶站。他和焦宗豹、郭宗斌、杜想发、庄景祥骑了两辆摩托车,走到一个石板桥附近,见到一户人家,男的睡在外面,女的睡在屋内,门开着。他们五人一起到那家门上,男的被惊醒了,看人多,没敢吭声。他站在门口,赵宗雷、郭宗斌、杜想发、庄景祥进去翻东西,庄景祥拿的两节棍,杜想发拿了一把刀,他听到庄景祥在喊让他们跪到那儿。后来弄了一个手机,他们就跑了。可能还有一些钱,没有分。⑸同案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他和焦宗豹、郭宗斌、赵宗雷、庄医生(庄景祥)骑了两辆摩托车,赵宗雷说去转转,碰见啥搞啥。到王集街西一个东西向的小桥,桥东路北面有一户人家,门开着。不知谁说就搞这家。他们来到这一家,男的在门口睡,他在门口拿了一把铁锹站在门口,郭宗斌拿一把西瓜刀,庄医生拿一根两截棍,他和赵宗雷拿的手电,他还带了一根钢管。把男的喊起来拉到屋里,屋里还睡了一个女的。他在门口看见那男的裤子在床上扔着,从裤子口袋里翻到三、四百元,从这家还抢了一个手机给庄医生了。⑹同案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夏天的一个晚上,他和焦宗豹、杜想发、赵宗雷、庄景祥骑了两辆摩托车,准备见啥弄啥。到了一个街边,有个东西方向的小桥,桥东头路北面有一户人家。他们来到这家,门没关,男的在门口睡,女的在屋里,焦宗豹拿了门口的一把铁锹。他带了一把西瓜刀,庄景祥带的两截棍,杜想发带的钢管、手电。庄景祥在门口看着男的,叫男的别动,他在屋里看着女的,然后他们在屋里翻,那女的说没有钱。焦宗豹在一个板子上拿了一个手机,他们在这家还搜了300多元,手机给庄景祥了。⑺庄景祥的妻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庄景祥在云南当兵时和她相识。他们1993年结婚,同年在云南生活了七、八个月以后回河南定居。2000年以后全家搬迁到云南居住。2008年庄景祥父亲去世,庄景祥回家,她在云南家里照顾女儿,之后庄景祥在云南省和河南省两地跑。他们在河南省家里开了一年多诊所,别人喊庄景祥庄医生。庄景祥当过兵,会双节棍。⑻作案现场示意图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⑼黄集派出所民警陈某某、郭某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4月9日上午11时许,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出租房内将庄景祥抓获。⑽原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襄中刑初字第27号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刑一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宗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宗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想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焦宗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⑾被告人庄景祥供述,他认识赵宗雷、郭宗斌、焦宗豹,不认识杜想发。1998年他在家里开药店当医生,别人叫他“老中医”。1999年至2008年他在云南开药店,2001年全年在云南开药店,当地人都叫他庄医生。他会双节棍,在部队当兵时学的。他没有伙同赵宗雷、郭宗斌、焦宗豹、杜想发抢劫。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景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夜间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㈠项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景祥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庄景祥辩解其未参与抢劫。经查,同案人赵宗雷、郭宗斌、杜想发、焦宗豹均证实庄景祥伙同他们参与此次抢劫,且同案人所述庄景祥懂医术、开诊所,人称“庄医生”,在云南当过兵,持双节棍,均符合庄景祥的特征,同案人焦宗豹亦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庄景祥系伙同他们抢劫的人,原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庄景祥参与此次抢劫亦予以确认,故被告人庄景祥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韩雪平辩称抢劫数额认定为4000元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不足采信。本院认为,认定抢劫数额4000余元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且原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抢劫数额4000余元亦予以确认,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韩雪平还辩称被告人庄景祥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庄景祥在抢劫过程中持双节棍威胁被害人,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㈠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景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晓丽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宋 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