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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汝宝与郝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宝,郝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汝宝,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王汝霞,原告姐姐。被告郝群英,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原告王汝宝诉被告郝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汝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汝宝诉称:我是出售旧砖的个体户,被告郝群英为天桥岭林业局防火站建防火楼工程采办材料。2013年8月31日,被告郝群英通过其雇佣的运砖司机姜某某与我联系,跟我商谈买卖旧砖的事宜,约定:旧砖每块0.22元,郝群英承诺每买一车砖就支付一车砖的钱。从2013年9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郝群英向我购买旧砖共计90000块,合计19800.00元。被告郝群英只在2013年9月1日向我支付购砖款4400.00元。2013年12月31日,被告郝群英出具欠条一份。我多次找被告郝群英索要欠款,但是郝群英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故我请求法院判令郝群英向我旧砖款15400.00元。被告郝群英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旧砖款15400.00元。3、证人姜某某出庭陈述,证实被告郝群英让其帮忙与原告王汝宝联系,达成买卖旧砖协议;被告郝群英雇佣证人等3人共同为其从原告王汝宝处运送旧砖共计90000块;被告郝群英拖欠原告王汝宝购砖款15400.00元;承包该防火工程的承包人已经将旧砖款全部支付给被告郝群英。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郝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1号、2号、3号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王汝宝是出售旧砖的个体户,被告郝群英为天桥岭林业局防火站建防火楼工程采购建筑材料。2013年8月31日,被告郝群英与姜某某联系,让其帮忙找到卖旧砖的商户,并商谈买卖旧砖的事宜。姜某某作为被告郝群英的代理人与原告王汝宝协商约定:旧砖每块0.22元,需要多少砖视实际情况而定,并承诺每运一车砖就结清一次砖款。自2013年9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郝群英雇佣3名司机(姜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负责从原告王汝宝处运送旧砖到建筑工地,3人共运送旧砖18车,每车承载旧砖5000块,共计旧砖90000块,合计砖款19800.00元。被告郝群英在2013年9月1日向原告王汝宝支付购砖款4400.00元。2013年12月31日,被告郝群英向原告王汝宝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原告王汝宝多次联系被告郝群英索要欠款,但是被告郝群英一直未予偿还。另查明,天桥岭林业局防火站建防火楼工程的承包人已经将采购旧砖款全部支付给被告郝群英。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被告郝群英通过姜某某与原告王汝宝协商买卖旧砖事宜,并对旧砖单价与买卖方式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郝群英、代理人某某、原告王汝宝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口头达成的买卖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郝群英按照姜某某与原告王汝宝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在原告王汝宝处购买旧砖,原告王汝宝已履行了交付砖的义务,被告郝群英向原告王汝宝支付了部分砖款,且已经将砖用于建房,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有效。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郝群英购买、使用了原告王汝宝的砖,其有义务向原告王汝宝支付相应的砖款,故对于原告王汝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郝群英应向原告王汝宝支付砖款15400.00元(单价0.22元×总量90000块-已经支付4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郝群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汝宝支付购砖款15400.00元。案件受理费92.50元,由被告郝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四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