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7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谢顺弟与秦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顺弟,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7329号申请执行人谢顺弟,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秦良,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谢顺弟诉被告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其中确定:一、被告秦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顺弟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二、驳回原告谢顺弟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秦良负担。因义务人秦良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谢顺弟依法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良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经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秦良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顺弟,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目前强制执行该案条件尚不成就,本案需要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