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爱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范炳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爱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范炳成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323号申请人深圳市爱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绍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艾玲,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炳成。委托代理人叶湘栋,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敏,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爱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得威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170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爱得威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劳人仲案(2014)1707号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仲裁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一、范炳成由于连续旷工三日以上,根据公司《考勤制度》的规定,其已经自动从爱得威公司处离职。范炳成重新入职爱得威公司后,未再签劳动合同,则其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应当自重新入职日起的一个月后起算,即应当从2014年3月13日起算。范炳成于2009年2月6日进入爱得威公司工作,担任公司装配工。范炳成入职后,爱得威公司明确告知了《员工手册》、《考勤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范炳成阅读《考勤制度》后进行了签名确认。根据《考勤制度》第六条之规定,员工旷工三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2014年春节期间,爱得威公司发出通知: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2月9日期间放春节假期。但范炳成上班至2014年1月19日中午12时以后,未经任何批假手续就开始旷工,直至1月24日都未到公司工作。2月10日也未再到爱得威公司工作。范炳成的行为已经是连续旷工超过三日以上。根据规定,范炳成已经于2014年1月19日起自动离职。2014年2月12日,范炳成到爱得威公司报到,希望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爱得威公司考虑到春节后用工难,所以重新接纳了范炳成的申请,同意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故范炳成重新入职了爱得威公司。此后,还未签订合同,范炳成就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被开除。爱得威公司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自2014年3月13日起计。二、因范炳成于2014年2月12日入职爱得威公司,故计算的应发工资金额错误。范炳成于2014年2月12日入职爱得威公司,其2月份的应发工资金额应当是1226元(1808÷21.75×14.25天+1808÷21.75÷8×2小时×200%)。综上,爱得威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爱得威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被申请人范炳成答辩称,爱得威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可以撤销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爱得威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爱得威公司未足额支付范柄成2014年2-3月份工资;爱得威公司与范柄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爱得威公司支付范柄成上述期间的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无不当,且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因爱得威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爱得威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爱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爱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