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商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商初字第1930号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良盛审 判 员 肖 寒人民陪审员 任文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