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李永仲,蔡金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李永仲,蔡金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永仲,住址:广西。被告:蔡金平,住址:广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本息及自愿支付本案相关费用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美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