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xx诉被告欧阳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欧阳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郑xx,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欧阳xx,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奕均,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xx诉被告欧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雪春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被告欧阳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深、陈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xx起诉称:原告郑xx与被告欧xx洪于2004年12月2日在新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4月23日生育儿子欧阳x荣。双方婚后性格不合,争吵不断,被告欧阳xx常因赌博而忽略了对妻子及儿子的照顾,从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致使原告郑xx对其失望透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修复可能。原告郑xx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被告欧阳xx因赌博的恶习屡教不改,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目前分居长达一年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同时,原告郑xx因为一直以来照顾家庭和儿子,付出全部心血,花光了全部积蓄,没有能力抚养儿子欧阳x荣,故主张儿子成年之前由被告欧阳xx承担全部抚养义务。综上所述,因双方的夫妻感情全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郑xx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郑xx与被告欧阳xx离婚;2.婚生儿子欧阳x荣由被告欧阳xx抚养,原告郑xx无需支付抚养费;3.由被告欧xx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欧阳xx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欧阳xx只是偶尔打打麻将,并未上瘾,且被告欧阳xx同意改过,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郑xx离家期间,被告欧阳xx一直在家照顾孩子,已经在努力做出改变,现在被告欧阳xx的生活习惯良好,一切以家庭为主,也没有再打麻将。希望原告郑xx看到被告欧阳xx的改变,双方能够和好。假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欧阳xx同意抚养小孩,也无需原告郑xx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郑xx与欧阳xx于2004年1月初认识后自由恋爱,同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4月23日生育儿子欧阳x荣。双方曾在2012年底发生争执,郑xx于2013年下半年搬离被告住所,双方至今分居将近一年。郑xx主张欧阳xx长期赌博,欧阳xx则称因身体不好、精神压力大会偶尔打打麻将,并未养成长期的赌博习惯,况且其经济并不宽裕也不可能经常性赌博。欧阳xx表示在郑红霞xx离家之后已经完全悔过,没有再去打麻将,将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儿子身上。欧阳xx当庭多次表示愿意悔过,希望郑xx可以再给他一次机会,郑xx则坚持要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郑xx与欧阳德洪xx婚前系自由恋爱,恋爱将近一年结婚,可以认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至今近十年并生育一子,共同建立家庭,应当共同维护珍惜。郑xx主张欧阳xx长期赌博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也未满两年,不符合法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欧阳xx庭审中多次表示愿意悔改,且考虑到双方的儿子年龄尚幼,在缺乏父爱或母爱的环境中成长对其极为不利,在没有更迫切的事实和理由需要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应当剥夺双方可能重新和好的机会。综上,郑xx请求判令与欧阳xx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xx与被告欧阳xx离婚;驳回原告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芮雪春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进 平余若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