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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高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建芳与王建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芳,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高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芳。被执行人王建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芳与被执行人王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建芳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鹏磊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左 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