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戴声伟、王金秀、胡群燕、戴明明、戴文乔与安庆市百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声伟,王金秀,胡群燕,戴明明,戴文乔,安庆市百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戴声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王金秀,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胡群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戴明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戴文乔,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李帮国,安徽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百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洪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59425901-9。负责人:江锡宏,法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668-3。负责人:王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声伟、王金秀、胡群燕、戴明明、戴文乔诉被告安庆市百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声伟、王金秀、胡群燕、戴明明、戴文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声伟、王金秀、胡群燕、戴明明、戴文乔撤诉。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邹如干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