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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个体,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于某某减半负担150.00元。审判员  徐文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