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恢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王丽君与王为民、鞠目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君,王为民,鞠目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恢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君,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为民,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鞠目清,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君与被执行人王为民、鞠目清返还出国款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成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