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殷建国与镇江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建国,镇江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殷建国,丹徒区司法局退休干部。被告镇江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南花苑吉祥苑27幢第1至2层0110室。法定代表人薛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军,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新区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平昌新城A5片区(新茂苑)。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国宽、宋晨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建国与被告镇江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建国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建国撤回对被告镇江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殷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华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