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商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宁波甬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施家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甬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家兴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1698号原告:宁波甬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隔水洋村(519广场对面)。法定代表人:俞秋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继统,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家兴,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甬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家兴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甬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50元,减半收取15625元,由原告宁波甬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水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