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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佘本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佘本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本军。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佘本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佘本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佘本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曼莉代理审判员  朱 庚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秀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