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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胡海宗与叶佩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宗,叶佩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胡海宗。委托代理人:梅小平,宁海县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佩佩。委托代理人:郑益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崇兴,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宗为与被告叶佩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宗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胡海宗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海宗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欣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