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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立平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立平,北京筷乐潇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36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立平,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卢刚(刘立平之夫),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筷乐潇湘酒店��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鸽,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立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筷乐潇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筷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立平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5月5日期间,我一直在休病假,但公司从未支付过病假工资。我在职期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但筷乐公司未支付我加班工资。我现在有新证据证明公司提交合同中关于工资及加班工资等重要内容是被篡改的。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刘立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立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立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立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