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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37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小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3785号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南路264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0842-4。法定代表人陈德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军旗,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小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蒋玉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