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执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莉萍与花毓璘、花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萍,花毓璘,花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普执字第3704号申请执行人杨莉萍,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花毓璘,男,200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花钢,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花钢,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花毓璘,花钢银行存款人民币15848.49元(含执行费人民币136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缪茵渊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