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执字第7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胜电器经营部申请执行卢锦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胜电器经营部,卢锦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715-2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胜电器经营部,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新民街88号。负责人陈飚,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军辉,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卢锦廷,男,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简阳执字第715-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卢锦廷所有的轿车1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胜电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卢锦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卢锦廷所有的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