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有仓与任纯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王有仓,男,生于1966年4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任纯永,男,生于1964年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有仓申请执行任纯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纯永已将(2014)韩民小终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韩民小终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车小江审判员 王锁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