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乐清市申乐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乐清市申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823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申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周顺孝,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益林、叶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许振清,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申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查询了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并在媒体上对其进行曝光。被执行人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提交拍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282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邹苍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