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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马娜与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娜,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010号原告马娜。委托代理人寇迪。被告王胜。原告马娜与被告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娜、被告王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娜诉称:王胜于2013年9月2日向本人借款伍拾万元整,当时借款期限约定至11月30日止。到期,王胜一直无法归还本息,陆续又签订两份延期还款合同分别延期到12月31日和1月30日,但被告至今未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胜归还借款伍拾万元整和利息玖万元整。原告马娜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收据、补充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被告王胜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无能力归还。被告王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胜对原告马娜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9月2日借款方王胜与出借方马娜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胜向马娜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借款利息双方约定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之后被告王胜支付一个月的利息,自2013年10月2日起未支付利息。2013年11月26日、2014年1月3日原、被告分别签订补充合同,原告同意将借期延长至2014年1月30日,但借款到期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胜向原告马娜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马娜要求被告王胜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娜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支付利息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被告王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