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李会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会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清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会友,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会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