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徐为永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为永,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360号原告徐为永,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委托代理人谢文哲,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莺,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徐为永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证据及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为永,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谢文哲、黄莺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审进行中,原告徐为永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徐为永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徐为永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为永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姮审 判 员 高 凌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昕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