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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薛邦虎与大连金州新区海洋与渔业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邦虎,大连金州新区海洋与渔业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开行初字第22号原告:薛邦虎,农民。委托代理人:田阳,系大连市金州新区董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金州新区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384号。法定代表人:雷善敏,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桧楠,系被告大连金州新区海洋与渔业局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系主任。委托代理人:于传治,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梦婷,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邦虎诉被告大连金州新区海洋与渔业局、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办事处确认不作为违法、要求发放油污染补偿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经审查,大连金州新区海洋与渔业局依据大连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大金管发(2011)30号文件《关于做好金州新区7·16油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补偿工作的通知》精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处理涉油污补偿的事宜,“确保实现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而该文件系为贯彻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妥善解决“7·16”事故渔业污染损失补偿问题的工作部署,并成立了由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参加的金州新区“7·16”油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补偿工作领导小区,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本院认为,“7·16”油污染事故所涉人数众多,地方党委、政府(管委会)为处理特殊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而进行的补偿等相关工作,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邦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明 宇审 判 员 陈 彦 芬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康(代)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