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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红林与涟水开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林,涟水开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王红林,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江涛,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超,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涟水开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淮浦路77号。法定代表人周耀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伟,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红林诉被告涟水开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红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涛、俞超,被告涟水开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耀行及被告涟水开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林于2014年9月16日又以与被告涟水开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26元,减半收取33063元,由原告王红林承担。审 判 长 汪 青审 判 员 孙 艳人民陪审员 曹 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