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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贵元与刘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元,刘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李贵元,农民。被告刘光云,农民。本院在审理李贵元与刘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元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贵元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贵元负担。审 判 长  万锐锋代理审判员  张付全人民陪审员  王润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帮武 来源: